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羽毛球赛规则再更新:内容更详细 语言更严谨
继2014年5月世界羽联年度大会对《羽毛球比赛规则》进行了小修订后,世界羽联在年底又在其理事会上通过了涉及《羽毛球比赛规则》、《对技术官员的建议》、《竞赛通用规程》及其附录(以下简称《规则》、《建议》、《规程》),以及其他赛事规程等的修订,同时也通过了关于继续对5局11分制进行测试等的决议。而涉及《规则》的修改提案也已于2015年5月在苏迪曼杯赛期间举行的世界羽联年度大会上得以通过,并于6月1日在其官网上予以更新,6月5日起生效。此后,在2015年10月22日召开的赛事委员会会议和27日召开的世界羽联理事会上,再次对涉及《规则》附录7(即时回放系统)的试验规则、《建议》、《规程》等的相关规定进行了修订,并且全部及时生效,特别标明的除外,其中有一部分的修订是对6月1日生效内容的再次修改。世界羽联官网已在11月9日对新的修订内容进行了更新。
那么,世界羽联对以上的内容都作了哪些修订?对5局11分制又有什么新想法?以下就主要的一些新修订和新规定做一简单介绍(以下涉及修改或增加的新内容,均在对应的介绍部分以加粗字体表示,11月9日更新的再次修订则以红色粗体表示)。
一、涉及《规则》的主要新修订
为了更全面、系统地了解世界羽联对《规则》部分的新修改,有必要介绍2013至2015年间涉及《规则》的主要修订内容(仅介绍正常人比赛规则的部分)。
(一)涉及“即时回放系统”的相关规定
早在2013年决定采用即时回放系统后,当年6月,世界羽联就更新了《规则》中与之有关的17.5条款,即将原17.5的后半部分内容(裁判员否决司线员判罚部分)作为其子项分列出来,列为17.5.1。同时新增有关即时回放系统的内容,并列为17.5.2。具体如下:
17.5除以下情况外,技术官员对其所分管职责内事实的宣判是最后的裁决;
17.5.1当裁判员确认司线员明显错判时,允予纠正;
17.5.2当有即时回放系统时,由裁判长使用该系统对球落点宣判的挑战予以裁决。
(二)涉及“合法发球”相关条款的修订
继上述修订后,世界羽联在2014年年度大会上又通过了一些对《规则》的新修订,涉及正常人比赛规则的修订有两处。由于在我们中文版的《规则》中,对其中一处被删除的英文“or”并未翻译(即13.4.3英文原文的最后一个单词),因此,在中文版的《规则》中,也就只有一处新的修订内容,即涉及合法发球的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9.1.6(现为9.1.7)发球员的球拍击中球的瞬间,拍杆和拍头应指向下方。
可以说,这一处的修订,通过在“拍杆”后面增加“拍头”两字,避免了对原条款的误解和临场的争议,对该发球是否合法给予了更明确的规定。而未修改前的条款规定“发球员的球拍击中球的瞬间,拍杆应指向下方”,但到底是哪边的拍杆应指向下方却没有说明,因而导致了不同的理解和争议。因为,根据规则4.1.4对拍杆的界定是“拍杆通过4.1.5所述部件,连接拍柄与拍头”,因此,“拍杆指向下方”可以被理解为“连着拍头那边的拍杆指向下方”,那么这是合法的发球。也可以被理解为“连着拍柄那边的拍杆指向下方”,而这却是不合法的发球,即是违例的发球。由此可见,修改后的条款有助于正确理解和执行该规则,避免引起误解和临场判罚上的争议。
继该修订之后,世界羽联在2015年的年度大会上再次通过了4处对《规则》新的修订,涉及正常人比赛规则的有3处,其中有一处涉及“合法发球”的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把原来9.1.1的条款分成两部分,前部分列为9.1.1,后部分列为9.1.2,并重编9.1条款下的各子条款序号,即把原序号9.1.2至9.1.9改为9.1.3至9.1.10。同时,在2015年11月9日的更新中,将《规则》17.3括号中的序号由原来的9.1.2至9.1.8对应修改为9.1.2至9.1.9。具体修订内容分别为:
9.1.1一旦发球员和接发球员做好准备,任何一方不得延误发球;
9.1.2发球员的拍头完成后摆,任何对发球开始的延误都是延误发球(“规则”9.2);
17.3发球裁判员负责宣判发球员的发球违例(“规则”9.1.2至9.1.9)。
按照这些更新内容,新的9.1.2的违例情况不再由裁判员裁决,而是由发球裁判负责裁决。但目前对这个发球违例,世界羽联说还没有相应的手势,发球裁判员只要宣报“违例”就可以了。
(三)涉及“违例”相关条款的修订
这是世界羽联在2015年的年度大会上通过的4处对《规则》新的修订之一。该修订删除了原来13.3.2的内容“穿过网或从网下穿过”,并重编13.3条款下的子条款序号,即把原13.3.3至13.3.10条款的序号对应改为13.3.2至13.3.9,同时把新序号13.3.2(即原13.3.3)的条款内容“未从网上越过”修改为“未从网柱间的网上越过”。因为“穿过网或从网下穿过”也属于“未从网柱间的网上越过”。新修订后的条款已经涵盖了原13.3.2条款的违例现象,也就没必要另列一个多余的条款。
(四)涉及“行为不端及处罚”相关条款的修订
这也是世界羽联在2015年的年度大会上通过的4处对《规则》新的修订之一。
该修订对“规则”16.7.1.2进行了很重大的修改,把原来的如此违例两次则视为“屡犯”改为如此违例一次则视为“屡犯”。修订后的16.7.1.2的条款为:对已被警告过的一方判违例,已被警告的同一方如此违例一次则视为“屡犯”。
从这个条款的修订也可以看出世界羽联对于管控运动员场上不端行为的决心和举措,按照新的规定,如果简单地用红黄牌的处罚顺序来解释“屡犯”行为不端的话(严重违犯和违犯规则16.2的情况除外),就是运动员在场上出现行为不端被判了黄牌以后,又出现行为不端被判红牌,那么红牌以后,裁判员就要马上叫裁判长,裁判长有权取消该运动员的比赛资格,即一张黄牌加一张红牌后,就要马上叫裁判长。而修订前的规定则是:运动员行为不端被判黄牌后,再出现行为不端被判红牌,而后再次出现行为不端,再判红牌,这时裁判员才叫裁判长,即一张黄牌加两张红牌后才叫裁判长。也就是说,对“屡犯”新的界定,使得运动员在被判红牌以后就有可能被裁判长取消该场比赛资格。而根据《建议》3.7.6的规定,任何由于行为不端被取消比赛资格的运动员都将被取消其整个赛事的比赛资格。因而该修订对于更好地规范运动员的场上行为,可以预见是能起到积极作用的。
二、增加了“即时回放系统”的内容。
世界羽联在经过一段时间对“即时回放系统”的测试后,2013年底正式采用该系统。从测试到正式采用,涉及该系统的有关规定一直在不断修订和完善中。在2015年8月举行的世锦赛期间,还有涉及宣报部分的新的修订意见。在2015年10月举行的理事会上又再次对有关挑战次数的规定进行了修订,将原来规定每方运动员在每一场比赛中有两次挑战权的规定,改为每一局有两次挑战权,并将这个新的修订作为一个试验规则,于2016年1月生效执行。具体如下(在中国羽协审定的《羽毛球竞赛规则》中列为第四部分):
1、即时回放系统
1.1有即时回放系统的场地,运动员可以对司线员和裁判员以及裁判员纠正司线员的宣判进行挑战。
1.2若司线员未能看清而裁判员也不能做出裁决时,裁判员也可以要求使用即时回放系统。
2.运动员挑战
2.1挑战必须在球的落点被宣判后立即提出。
2.2一旦接到运动员的挑战,裁判员应立即向裁判长示意,裁判长则应立即启动即时回放系统对该球落点进行裁决。
2.3如果司线员或裁判员的宣判被判定是错误的,则运动员挑战成功,司线员或裁判员的裁决被推翻。
3.失去挑战权
3.1一名(对)运动员在一场比赛中有两次挑战权。
3.2如果对球落点的宣判,在使用即时回放系统后被判定是正确的,则该名(对)运动员挑战失败,失去一次挑战权。
3.3如果该名(对)运动员挑战失败两次,则其失去在该场比赛的所有挑战权。
3.4如果该名(对)运动员挑战成功,则保留其挑战权。
3.5当裁判员要求使用即时回放系统时(1.2所述)),双方运动员均不失去挑战权。
于2016年1月生效的试验规则如下:
3.1一名(对)运动员在一场比赛中,每局均有两次挑战权。
3.3如果该名(对)运动员挑战失败两次,则其失去在该局比赛的所有挑战权。
三、涉及《建议》的主要新修订
世界羽联对于《建议》的修订主要还是在2014年年度大会和理事会上通过的内容,不过,2015年10月召开的理事会对这些修订的内容又再次进行了修订,并新增了一个新条款。主要有以下七大方面的内容:
(一)涉及“即时回放系统”的相关规定
在《建议》中涉及该系统内容并已生效的相关修订主要有如下9个条款:
2.4技术官员对其分管职责内事实的宣判是最后的裁决。当裁判员确认司线员明显错判时,允予纠正(“规则”17.5)。有即时回放系统的场地,由裁判长使用该系统对球落点宣判的挑战予以裁决(“规则”17.5.2)。如果需要撤换司线员,应召唤裁判长商定(“规则”17.6.4和“建议”2.3)。
3.3.1.6当需要使用即时回放系统对球落点的宣判做出裁决时,将左手高举过头。
3.4.1球落在界线附近或无论界外多远,裁判员都应看司线员。司线员对其看管线附近球落点的裁决负全责(下列3.4.2或3.4.4的情况除外)。
3.4.3.3“重发球”(裁判员也未能看清)。有即时回放系统的场地,当裁判员需从指定的技术官员处获取即时回放系统的裁决时,应宣报“司线员未看清”,并将左手高举过头,指向相应的线。
3.4.4当有即时回放系统(“规则”17.5.2,第一章四)时,如果裁判员或司线员的宣判受到运动员(对/队)的挑战(“建议”3.4.2、3.4.3,6.2、6.3),裁判员应确认该运动员(对)是否仍具有挑战权;运动员应对裁判员说“挑战”,并举起手臂,明确示意。
3.4.4.1如果运动员仍具有挑战权,裁判员应宣报:“…(运动员姓名/队名)挑战宣判“界内”(或“界外”),同时左手高举过头,然后指向运动员所挑战的线。
3.4.4.2由指定的技术官员通过即时回放系统对相应的落点进行回放,并将挑战的最终裁决“界内”、“界外”、或“无结论”告知裁判员。
3.4.4.3对挑战结果的宣报:
如果挑战成功,宣报:“纠正,界内”或“纠正,界外”。随后依情况宣报:“换发球”、“比分”或“继续比赛”。
如果挑战失败,宣报:“挑战失败”,“…(运动员姓名/队名)还有一次挑战权或没挑战权”。随后,依情况宣报:“换发球”、“比分”,或“继续比赛”。
如果挑战的最终裁决是“无结论”,则对“司线员未看清”的回放判“重发球”,或原被挑战的裁决有效。
6.2司线员对所负责的线负全责。以下情况除外:裁判员判定司线员有明显错判,纠正司线员的裁决;或有即时回放系统的场地,司线员的宣判或裁判员纠正司线员的宣判受到运动员的挑战时,由裁判长对此作出裁决(“规则”17.5.2,第一章四)。
(二)涉及5局11分制的相关规定
这部分的内容主要是新增了涉及还在进行测试的5局11分制的相关宣报内容(省略号部分为该条款未修改的内容):
3.3.5当一局比赛领先方得11分时(或在使用第一章所述的“其他计分方法”的比赛中,当一局比赛领先方得相应分数时),该回合一结束,应立即宣报“换发球”(需要时),随后宣报比分和“间歇”,……。
3.3.6在一局比赛领先方得11分的间歇中(规则16.2.1或在使用第一章所述的“其他计分方法”的比赛中,当一局比赛领先方得相应分数时),40秒时,应重复宣报:……。
(三)涉及运动员离开场地的相关规定
3.5.4.3比赛中,如果比赛未被不当中断,裁判员可允许运动员迅速擦汗或喝水。
这一新的修订主要是为了更好地控制比赛场上的延误现象,因为现在运动员在场上的延误现象越来越多,形式也越来越多样(询问是否可以擦汗或喝水也是其中一种形式),使得比赛用时不断增加。有数据显示从1986年至1992年,男单实际用在比赛上的时间为48%;从2008年至2010年,则降至32%;在2012年伦敦奥运会上,男单决赛的实际比赛用时只有24%。
为了更有效地控制比赛场上的延误现象,该修订还专门用了“不当”一词。所以,当运动员没有不当中断比赛,而确实需要擦汗或喝水,裁判员可以不需要运动员提出而直接让其迅速地擦汗或喝水。尤其是现在世界羽联从运动员的健康、卫生、安全、延误比赛以及整个赛事的展示等因素考虑,在2015年年初提出运动员不要在场上摔汗的建议后,这个修订也可以理解为是对灵活处理场上这些情况的一个规则支撑。但如果是有意中断比赛或打乱对方运动员节凑等情况,则另当别论。
(四)涉及教练员场外指导的相关规定
对于教练员的场外指导,除了在“教练员、随队官员行为规范”里进行了修订外,在《建议》部分也对应增加了以下新的规定和修改:
3.5.6.1一旦双方运动员准备好比赛,以及比赛进行中都应制止场外指导(“规则”16.5.1)。
3.5.6.2确保:
3.5.6.2.1比赛中,教练员坐在指定的椅子上,不得站在场边(除“规则”16.2允许的间歇外);
3.5.6.2.2教练员不得分散运动员的注意力或使比赛中断;
3.5.6.2.3比赛进行中,教练员不得试图以任何方式与对方运动员、教练员、随队官员交流,或以任何目的使用电子设备。
(五)涉及行为不端的相关规定
这部分的修订主要增加了11分间歇期间行为不端的处理规定和对应的宣报内容,以及赛前、赛后行为不端的处理规定。同时将原来有关局间行为不端的处理规定和宣报与新增的11分间歇的行为不端的处理规定和宣报统一归为“间歇期间的行为不端”。2015年10月的再次修订还将原来分开罗列的宣报进行了整合,并删除了最后部分的重复内容。具体如下(省略号部分为原条款中没有修改的内容):
3.7.2间歇期间的行为不端(“规则”16.2)的处理方法,与一局中的行为不端的处理方法相同。出现行为不端后,马上按建议3.7.3至3.7.5的要求宣报。
在间歇后恢复比赛时宣报:
“……局,比赛开始,0比0”
或宣报:
“11比…
……
然后,按建议3.3.8宣报。
删除上一次修订的如下内容:
间歇期间的行为不端,在间歇后恢复比赛时,宣报“继续比赛”,并再次宣报比分。
如果是违反规则16.7.1.2或16.7.2的不端行为,则在恢复比赛时宣报:
“…..(运动员姓名),违例”
必要时加报:“换发球。”接着宣报“继续比赛”和比分。
3.7.7赛前或赛后在比赛场地出现的行为不端应按“建议”3.7.3至3.7.6规定处理。记录任何此类不端行为以及采取的措施并报告裁判长,但不影响该场比赛的比分。
(六)新增4.7条款
这一新条款是专门对裁判员有关着装的建议。具体如下:
4.7穿着得体的制服,包括在未提供裁判制服时遵守“裁判员服装规定”(“规程”24)。
(七)涉及发球违例的手势图解的规则规定
1、根据对原规则9.1.1的修改,对应更新了5.2括号内的条款序号:
5.2发球裁判员负责宣判发球员的发球是否合法(“规则”9.1.2至9.1.9)。
2、更新了对应规则条款的新序号,按手势图解的顺序,更新的规则序号分别为:
规则9.1.7改为规则9.1.8;规则9.1.2和9.1.3改为规则9.1.3和9.1.4;规则9.1.4改为规则9.1.5;规则9.1.5改为9.1.6;规则9.1.6改为规则9.1.7。
3、增加了规则9.1.3和9.1.4有关脚部违例手势图解中的规则内容:
从发球开始至发球结束前(“规则”9.2,9.3),发球员和接发球员未站在斜对角各自的发球区内,或他们的脚触及该发球区的界线,或一脚或者双脚没有与发球区地面接触或者移动。
4、将《规则》新的9.1.7条款的修订内容在此作对应的修订,即将“拍头”两字增加到对拍杆未指向下方的违例手势图解的规则规定中:
发球员球拍击中球的瞬间,发球员的拍杆和拍头未指向下方。
四、涉及《规程》及其附录的主要新修订
涉及《规程》及其附录的修订比较多,包括从2016年起至2018年逐年提高世界羽联3级赛事(系列大奖赛)和4级赛事(由主办国所属的洲联合会负责和管理的国际挑战赛、国际系列赛和前瞻系列赛)的奖金;在青年赛事中,新增国际青年黄金大奖赛,并取消了对青年赛事各等级对应的奖金要求;提高世界羽联大奖赛的世界排名积分;在世界排名体系中把亚锦赛从黄金大奖赛等级(世界羽联3级赛事)提升到超级系列赛等级(世界羽联2级赛事);赛事报名程序;报名参赛选手的分开;抽签变更和运动员替补;5局11分制,等等。由于篇幅关系,以下仅根据世界羽联最近对一些新规定执行后的一些说明,以及结合中国羽协审定的2015《羽毛球竞赛规则》涉及《规程》部分的主要修订内容,重点介绍以下四大方面的新修订:
(一)重新修改了有关“抽签变更和运动员替补”方面的相关规定,加大了对运动员退赛和消极比赛等的相关处罚。具体的修订如下:
1、不允许运动员(对)在同一周内报名参加2项世界羽联批准的赛事,包括有世界排名积分和世界青年排名积分的赛事。但以下情况除外:截止日期较早的报名还未得到接受确认的,可以退出该赛事而报名参加截止日期较后的赛事;或在同一周内,同时在参加洲单项锦标赛和洲混合团体锦标赛或洲男子团体锦标赛或女子团体锦标赛的比赛的。如果运动员所在协会给其运动员报了名,而在报名截止日当天,在世界羽联总部所在地时间的午夜前未退出该赛事的,则视为已经报名。已接受报名的运动员(对)在此后的任何退赛以后,不管是正赛还是预赛,都不允许其再报名参加赛期重叠的其他任何赛事。否则,该运动员(对)将丧失在这些比赛中所获得的任何世界排名积分。
2、运动员在一场比赛中的弃权不应视为退赛。但如果运动员报名参赛的项目在一个以上,则运动员在该项目比赛中弃权或退出该项目,都必须退出其已报名的其他全部项目。在一个赛事中,对有运动员‘未出场比赛’的某场比赛,应判对方不战而胜。对‘未出场比赛’的处罚要高于退赛,且将在已有的退赛处罚之上追加处罚。
3、在世界排名体系中,增加了一个新条款(4.4):在世锦赛或世界羽联2级赛事中,如果一名或一对运动员在对阵来自相同协会的运动员(对)的比赛中退出或弃权,则他们不获得该赛事的世界排名积分。
世界羽联对此规定发表说明称,这一新规定并不适用于“被迫”退赛的情况,也即是因退出一个项目或在一个项目比赛中弃权后被迫退出另一个项目的情况则不会受该规定影响。
该说明还称,世界羽联将对此密切监控,确保无运动员(对)不负责任地带伤继续比赛。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在与赛事医生商议决定后,世界羽联裁判长有权让该受伤的运动员(对)退出任何相关场次的比赛。这种处理的结果,依然是退出比赛的受伤运动员(对)没有世界排名积分。如果运动员继续带伤比赛,但又不能尽全力比赛,世界羽联则会通过裁判长报告以及相关录像等资料组织专门的人员进行研判确定。
对此,世界羽联在其最近一期的技术官员杂志上提到,在2015年10月举行的国际A级裁判长研讨会上也讨论到了对以上两个新规定的执行问题,并提到将在世锦赛、超级系列赛和黄金大奖赛上,从1/4决赛开始,对对阵双方来自同一协会的比赛进行全程录像。如果需要,裁判长有权考虑对前面轮次的比赛进行录像。这样做的初衷是确保运动员尽全力比赛。
(二)增加了8个(对、队)以下选手参赛时的种子数1个,即把原来8个(对、队)以下选手参赛设1个种子的规定,修改为全部按16个(对、队)以下选手参赛设2个种子。
(三)修改了有关“比赛服装”部分的规定条款,并新增加了新的有关规定。具体如下:
---比赛服装指除球拍外,运动员在比赛中所穿戴的包括(但不限于):套头衫、运动短袖上衣、运动员短裤、裙、袜、鞋、头箍(包括头巾和穆斯林的头巾)、护腕、绷带及医用护具等任何衣着物品。
---单打运动员必须在整场比赛中穿着相同颜色和款式的短袖上衣和短裤(或相应的比赛服装),并符合下列规定。
---双打运动员必须在整场比赛中穿着相同颜色和款式的短袖上衣和短裤(或相应的比赛服装),并符合下列规定。
---图案应为抽象图案,且不含广告,无具象、商业或推销内容。具象和绘画作品,可以作为整个抽象图案的一部分,出现在服装上。世界羽联是抽象图案构成要素的唯一裁决者。
---对鞋子上的广告不再规定允许出现多少个,并将对鞋子上广告的规定单独列出来,而不放在对袜子的广告规定中。即:只要运动员比赛时所穿鞋子的品牌和型号在赛前至少三个月已在市场公开销售,则该鞋子上允许有广告。
---运动员穿在运动上衣、短裤、短裙或连衣裙里面的服装应视为“内衣”,不列入“其他服装”范畴;如可见,不得出现广告。
---身体上有纹身、绘画、转印图画或类似物的运动员,其纹身、绘画或转印图画不得展现任何非法、诽谤或商业性质的内容,或另有违反《规程》23.4.3所述有关服装广告的规定。
---凡使用这类广告的会员协会必须得到世界羽联的书面批准。世界羽联2016年1月邀请会员协会提出申请,但会员协会可以在全年任何时候提出申请。任何申请都必须至少于赛前2个月提出,并获得批准,方可使用。
---新增《规程》23.2.2条款,原23.2.2和23.2.3则分别改为23.2.3和23.2.4。
23.2.2除以上规定的广告外,还可出现一个非商业徽章形式的世界羽联标记,该标记由世界羽联限定(比如,世界羽联徽标,诚信运动徽标,或者类似的徽标)。该标记不得超过20平方厘米,且必须遵循世界羽联对该标记的限定。该标记可出现在如下未有广告、国旗或国徽的任一位置:左袖、右袖、左肩、右肩、左领、右领、右胸、左胸和前胸中央。
---新增《规程》23.4.5新条款
23.4.5禁止涉及烟草公司和烟草产品的广告。
---新增《规程》24新条款,并将原24至32的序号对应修改为25至33。
24–当未提供裁判制服时的裁判员服装规定
24.1世界羽联2级、3级、4级赛事和国际青年赛事
24.1.1裁判员须自带制服,含黑色长裤或短裙、带口袋的黑领衬衫、黑袜子和黑鞋。
24.1.2上衣仅允许出现制造商的商标一个和额外广告一个,每个徽标不得大于20平方厘米。
24.1.3上衣仅允许出现与裁判员级别对应的世界羽联徽标或洲联合会徽标或会员协会徽标一个。该徽标反映裁判员各自获得的B级或A级裁判员级别,由各相关组织提供给裁判员。该徽标不得大于20平方厘米。
(四)涉及运动员和教练员行为规范的修订
----涉及“教练员、随队官员行为规范”的修订如下(省略号部分为未有修改的内容):
2.1衣着应得体,应穿着队服或衬衫或套头衫,长裤或长裙。不得穿着牛仔裤、拖鞋、凉鞋、沙滩裤、短裤等。衣着是否得体,由裁判长认定。
2.2应坐在…(规定的间歇时间除外);如果教练员需到另一场地,必须在死球后才能走动。
2.7不得…随队官员交流;或以任何目的使用如手机、手提电脑或类似的电子设备。
2.9不得在赛前、赛中或赛后,通过媒体发表暗含对赛事官员、技术官员、对方教练员、对方随队官员和对方运动员个人偏见的评论,或质疑他们正直诚信的评论,而损害本项目的声誉。
3.1.1在未成死球前(2.3规定),不论….(“规则”14.2.5)。再次出现该情况,裁判员应立即召唤裁判长。
3.2.6排版上的变化:将另一起一行的最后一句“裁判员必须给违犯的教练员、随队官员口头警告。”放在上一句后面,不再另起一行。即:
3.2.6在一场比赛中,不论…..(2.7规定);裁判员必须给违犯的教练员、随队官员口头警告。
3.3如果再次违犯同于3.1所列违犯行为或违犯3.2所列任一违犯行为,裁判员必须召唤裁判长。裁判长可以让该教练员、随队官员离开比赛内场。
6.凡违犯第3至5条款,或违犯世界羽联“竞赛通用规程”附录5“涉及赌博和非正常比赛结果的参与者行为规范”的任何教练员、随队官员….(后面内容不变)。
----涉及“运动员行为规范”的修订如下:
3.4提前离开赛事
作了将导致运动员无法参加赛程安排的赛事或影响其接受兴奋剂检测、履行媒体义务和出席颁奖仪式的行程安排。
4.6试图干扰技术官员
运动员试图用手臂、手、球拍或语言干扰技术官员的裁决。
4.8不履行媒体义务(从该条款起,修改和新增了以下黑体部分的内容,并将序号对应作如下调整:)
运动员如未按媒体经理或赛事其他官员要求参加以下相关活动的,将视为不履行媒体义务:
4.8.1运动员缺席在其第一场比赛(不论单打还是双打)前一天举行的赛前新闻发布会,或在赛事期间举行的任何专题新闻发布会。
4.8.2一场比赛结束后,不论输赢,运动员不接受赛后即进行的现场媒体采访,或按照指令在电视摄影机的摄影范围内完成其签名(或赛后类似的活动)。
4.8.3在不影响准备下一场比赛的前提下,不论胜者还是负者,在赛后30分钟内未出席每场比赛结束后组织的赛后新闻发布会或采访(伤、病除外)。出席的时间不少于25分钟。
4.8.4未按要求出席为宣传运动员正参加或即将参加的赛事,或为整个羽毛球运动而进行的电视演播室采访。如果该演播室采访是在赛场外进行,则最好安排在运动员当天最后一场比赛结束以后或在其无比赛日进行。
4.8.5未接受‘一对一’电视采访(每个赛事最多四次)。世界羽联有权决定其中两次此类采访,其余的则应在征得运动员的同意下进行。
4.8.6未能协助宣传某一赛事乃至整个项目。(运动员必须乐于应邀参加至少一个不超过1小时的适当活动,如亲笔签名,参与“会见公众”的问答活动等)。
4.8.7所有活动应最好安排在运动员比赛结束后的同一天,但如果运动员的比赛是在晚上6点以后,则媒体活动可以安排在同一天的中午12点之前。训练不能成为缺席的理由。
4.9运动员对世界羽联赞助商的义务
如有要求,所有运动员都必须参加:
4.9.1友好访问,亲笔签名或其他与赞助商有关的类似活动,此类活动每个赛事最多2次,最长20分钟。
4.9.2拍照机会---每年至少一次的拍照机会。每次此类的拍照机会应征得世界羽联和运动员的共同同意,且应在运动员正参加的赛事期间组织进行。
4.9.3世界羽联超级系列赛冠名赞助商的媒体活动和赞助商活动---每年至少2次。
4.10违反颁奖礼仪(原来的序号为4.9,从这里开始到原来的4.16,内容没变,只是序号改为4.10至4.17,并增加以下新的序号5的内容,并将原来5及以后的序号对应改为6,6.1,6.2和6.3)
5.教育活动
5.1如有要求,所有世界羽联排名前50的运动员都必须在一年内参加一天最多8小时,或2天每天最多4小时的教育活动。世界羽联将在运动员所参加的赛事现场安排教育课程。
(五)涉及5局11分制的规定
(在此,首先对本人在2014年8月的《羽毛球》杂志中介绍该新的计分方法一文中的一个笔误进行勘误,即在该期第54页,7、计分方法:一场比赛以3局2胜定胜负;应为:一场比赛以5局3胜定胜负。)
5局11分制的计分方法在2014年8月开始进行测试以后,到年底的理事会召开前,共有31个3级和4级赛事参加了测试。这些测试都是没有加分的5局11分制。
根据收集到的数据和反馈,世界羽联在2014年召开的理事会上决定继续对5局11分制进行更多不同的测试,包括在2015年测试的两种有加分的计分方法。这两种变化了的5局11分制的计分方法分别是:1)加分后,领先2分者胜该局,最多加分到15分,即满分15分;2)10比10平时,领先3分者胜该局。有加分的5局11分制的每局只允许间歇1分钟。对此,世界羽联已邀请在2015年2月至4月间举办世界羽联3级赛事(系列大奖赛)和4级赛事的主办方参与对这些计分方法进行测试。
世界羽联公布说,在对2015年的数据进行分析并与世界羽联的利益相关者作进一步商议后,世界羽联理事会也许会将其列入2016年年度大会的议事日程。但世界羽联的理事会也在去年的理事会上决定,任何对计分方法预期的修改都只有在2016里约奥运会之后才予以考虑。世界羽联主席也曾公开解释说;“世界羽联还没有做出要执行新的计分方法的决定,但相信我们是朝着正确的方向前进”。